|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对城市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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