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时间:2025-05-1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依法治水进程, 根据《枣庄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中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依据、标准等。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监察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处罚涉及重大违法案件,可能影响公民、法人等其他群体的权益或社会稳定的,应当在立案后通过公示载体及时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双随机”检查结果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峄城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站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峄城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安排,相应承办科室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法制科审核后,由信息科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相对人,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相对人,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应按规定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交由信息科在局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出台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利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执法单位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局档案室统一保存、以备考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局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行政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峄城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科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后,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重点:

(一)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法制科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本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情况紧急,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科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根据本办法和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并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乡水务局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