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峄城分局是枣庄市峄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监管和执行机构,其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使。
一、主要执法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的核心职责是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包括:
1.污染防治监管: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生态保护监管: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3.环境投诉与纠纷处理:负责调查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参与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环境准入许可:部分分局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职责。
5.专项行动与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处理,具体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条例等。
三、执法权限与措施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态环境分局主要有以下权限和措施:
1.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可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采样、监测,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2.行政处罚:对查证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在法定情形下,可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程序规范
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执法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等),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1.立案:对发现、举报、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
3.审批与告知: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4.决定与送达: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执行与结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在符合条件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结案归档。
听证程序: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若当事人申请听证,应组织听证。
五、监督与救济途径
为确保行政执法权的合法合规行使,当事人及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和寻求救济:
监督途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
救济渠道:当事人若对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