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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