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住建 行处字[2019]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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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单位)在2019年3月9日山东省住建厅第五轮质量安全辅助巡查中发现通盛御河花园三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 的行为,违反了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 你单位处以罚款1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罚款请于15日内到 建设银行 地址 宏学路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