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201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6]118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4.103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峄城区榴园镇八里屯村,科达西路北、八里屯路东,总面积16451平方米,涉及峄城区榴园镇八里屯村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5952平方米(耕地15952平方米)、建设用地499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二:位于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科达东路北、唐帛服饰厂南,总面积33681平方米,涉及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3427平方米(园地31944平方米、农村道路1483平方米)、建设用地254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三: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社区,鹭鸣山庄南部、幼儿园之东南,总面积4106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社区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923平方米(园地3246平方米、农村道路603平方米、坑塘水面74平方米)、建设用地183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峄都水岸南,总面积14504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9140平方米(耕地817平方米、林地301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075平方米、农村道路2706平方米、沟渠529平方米)、建设用地5364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区法院北,总面积2662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82平方米(农村道路182平方米)、建设用地2480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峄城区国税局东北,总面积1710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710平方米(耕地1710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七: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峄都水岸北部,总面积33443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前湾居、后湾居2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前湾居农用地409平方米(耕地275平方米、农村道路134平方米)、后湾居农用地33034平方米(耕地31722平方米、农村道路1087平方米、沟渠225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学校用地。
宗地八: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魁星居,承水东路南,总面积21141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魁星居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1141平方米(耕地13434平方米、林地5358平方米、农村道路2349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学校用地。
宗地九: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居,居委会办公室东,总面积13333平方米。涉及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居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3333平方米(耕地1242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437平方米、农村道路474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学校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