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资金安排的意见,管理全区排污费的征收等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意见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 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
(七)制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
(十)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和指导镇街环保所开展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峄城区峄山路3号
办公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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