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4/2026-00004
  • 主题分类:通用政策
  • 发布机构:峄城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30日
  • 标  题:2025年峄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峄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370404/2026-00004

时间:2025-04-30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就医便利服务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卫生健康

4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枣庄公安

峄城分局

5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

6

参观公园和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发展改革

区综合行政执法

文化和旅游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7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

文化和旅游

8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区教育和体育局

9

法律诉讼服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区人民法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民政

11

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卫生健康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3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民政

特困老年

14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民政

15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民政

经济困难

老年人

16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民政

17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民政

18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民政局

经济困难

老年人

19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司法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0

探访关爱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民政

21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民政

22

委托服务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民政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3

优抚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民政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2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民政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卫生健康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2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

民政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28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民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