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4/2025-04346
  • 主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05日
  • 标  题: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5年8月)
  • 效力状态:有效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5年8月)

时间:2025-08-0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5〕24号

峄城区启玥蔬果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干”案

2025年04月28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峄城区启玥蔬果超市经营的“豆干”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5月27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述“豆干”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峄城区启玥蔬果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04月28日的“豆干”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Z25SC0223303A))。2025年05月28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峄城区启玥蔬果超市,该店现场负责人高玲当场签收,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购进日期的“豆干”。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峄城区启玥蔬果超市

92370404MA94W43YXL

高玲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2、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捌元整(¥2008.00)

2025.08.04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枣峄市监处罚〔2025〕25号

峄城区孔小二水果捞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案

025年04月29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峄城区孔小二水果捞店经营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5月29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述“沃柑”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峄城区孔小二水果捞店在2025年04月29日在网络交易平台“美团网”经营的“沃柑”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W-20250430029))。2025年05月29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峄城区孔小二水果捞店,该店现场负责人高艳秋当场签收,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经营日期的“沃柑”。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峄城区孔小二水果捞店

92370404MA3MAN8433

高玲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柒角伍分(¥14.75);3、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肆元柒角伍分(¥2014.75)。

2025.08.04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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