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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峄市监处罚〔2025〕26号 |
枣庄市峄城区先行饭店(经营者:蔡先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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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枣庄市峄城区先行饭店(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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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行 |
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5.8.6 |
未履行 |
六十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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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