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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枣峄市监处罚〔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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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永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案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接到峄城区润国超市的订单,并于当日生产出型号为36*57购物袋1500只,以0.1元/只的价格销售给峄城区润国超市。该批购物袋已全部销售给峄城区润国超市。该批购物袋经营额为150 元,获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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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永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91370404MA3TLTR9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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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 |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整,上缴国库。
罚款150元整,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300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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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1 |
已履行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