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4/2025-04354
  • 主题分类:抽检结果及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1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12日
  • 标  题: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处罚信息(2025年8月)
  • 效力状态:有效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处罚信息(2025年8月)

时间:2025-08-1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2

枣峄市监处罚〔202527

峄城区润国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从枣庄永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0.1元/只的价格购进型号为36*57购物袋1500只,购进金额150元。放于店中以0.3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抽检时还剩余350只,共抽检100只,50只用来送检,50只备样。截止2025619送达检测结果上述塑料购物袋已全部销售完毕仅剩余50只备样该批塑料购物袋经营额为435元,获利29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峄城区润国超市

370404MA3FCJTF0E

禇富贵

1.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50只。

2.没收违法所得290元整,上缴国库。

3.罚款410,上缴国库

罚没款合计700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8.11

已履行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没收销毁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枣峄市监处罚〔202528

枣庄永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接到峄城区润国超市的订单,并于当日生产出型号为36*57购物袋1500只,以0.1元/只的价格销售给峄城区润国超市。该批购物袋已全部销售给峄城区润国超市该批购物袋经营额为150 元,获利15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枣庄永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91370404MA3TLTR98J

黄浩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整,上缴国库。

罚款150,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300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8.11

已履行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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