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821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发〔2018〕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峄政办发〔2018〕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峄城区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峄城区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精神,巩固深化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成果,进一步提高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决定在全区开展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社会资助、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居民自愿、整户参加的原则。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好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目标,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目标责任,巩固提高参保率,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峄城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也可参加。
三、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享受政策人员)、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政府或部门按规定予以代缴;60—69岁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政府或部门承担50%。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镇(街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和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二)集中征缴时间
2018年11月15日—12月31日。逾期缴费参保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集中征缴方式
1、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加(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集中缴费期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负责收缴,零星缴费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人社所缴纳。
2、符合代缴条件的居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代缴。
3、有条件的居民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市人社局网站互联网缴费系统自助登记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四)参保缴费流程
1、新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填写《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居(社区)协办员在检查材料齐全后,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开具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
2、村居(社区)协办员在《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将上年度的缴费情况予以公示,并请缴费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当天将收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基金收入账户。待本村居(社区)全部征缴工作结束后,村居(社区)协办员持银行缴费凭证、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底联到镇(街道)人社所对账并签字确认。
3、镇(街道)人社所及时指导各村居(社区)开展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对村居(社区)协办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按协办员填报的参保居民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引导有条件的村居(社区)直接使用信息系统;同时根据银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医疗保险费收缴金额及到账金额,填写《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上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录入结束后开具财政往来收据。
4、区人社局基金财务股及时归集医疗保险基金,将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镇(街道)人社所上报的材料和基金财务股的确认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确认镇(街道)人社所在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的参保居民参保缴费单据。
5、待上传系统结束后,将本年度核定后的参保居民缴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工作分工
(一)各镇(街道)。负责做好镇(街道)筹资的宣传、收缴及信息录入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横幅、宣传单、村居(社区)喇叭、村居(社区)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筹资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好《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和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回收,资金收缴以及核对参保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区民政、区残联、区扶贫办和区老龄办等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给予公示;筹资结束后将剩余未使用的票据及时移交区人社局基金财务股。
(二)区人社局。领取和发放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定期调度各镇(街道)的参保缴费进度并上报区政府和市人社局;监督各镇(街道)人社所零星收缴和办理未成年人居民参保工作;复核参保信息、资金、表格。
(三)区财政局。领取和发放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及时安排拨付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居民医疗筹资配套资金;审核和及时拨付资助筹资资金,避免多重身份居民重复资助;督促各镇(街道)将所筹集的参保资金按期缴入居民医疗基金专户。
(四)区民政、区残联、区卫计、区扶贫办和区老龄办等资助部门。负责及时申请资助资金;核实、确认资助参保居民详细信息,避免基本保险重复缴费和死亡后缴费;10月31日前将资助人员基本信息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发至各镇(街道);将所代缴资金按要求及时汇至各镇(街道);区、镇(街道)公安、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死亡人员信息通报到同级人社部门。
(五)区广播影视台。负责做好居民医疗征缴宣传工作,定期播放《峄城区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和政策问答等宣传材料。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死亡、销户人员信息。
(七)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征缴全程,严查截留、挪用社保金、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现象。
五、实施步骤
(一)筹资准备阶段(11月中旬)。召开峄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政策,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缴费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全面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区民政、区残联、区卫计、扶贫办和老龄办等部门应于11月20日前将代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便于及时录入,避免重复缴费,严禁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居民个人缴费,严禁在征缴中出现滞留资金和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做到钱表相符。
(三)信息录入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各镇(街道)人社所应坚持“先缴费后录入”原则,逐一录入已缴费的参保居民信息,未缴费或资金未到账的不予录入,并视为未参保。每周定期统计系统中普通参保居民、受资助特殊居民的人数和金额,确保收、录、钱一一对应;将已录入的参保筹资资金缴至峄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六、工作要求
全区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目标,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宣传发动,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向区人社局报送参保进度、基金筹集等工作进展情况。区督查局、区人社局要定期指导和督查筹资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确保圆满完成全区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任务。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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