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87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字〔2018〕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通知
峄政办字〔2018〕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各环节衔接顺畅,按照《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峄政办发〔2018〕33号)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平滑交接渠道,实现无感划转
2019年1月1日税务部门将启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过渡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税务征收机关保留原主要征缴渠道、原主要缴费设施。原则上保留现有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缴服务专窗,由税务部门派员进驻;2019年1月1日前,税务机关在社保大厅设置征收专窗,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社保征收专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原主要征缴力量与税务人员一起征收,跟班指导;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村(居)、银行等负责代征(代收)社保费的相关单位,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代收)工作。总体上暂不改变缴费人原有缴费习惯,保持现有征缴渠道和方式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拓宽征缴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征缴服务坚持渠道多样、便民高效的原则。基本征缴服务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委托代征(代收)、自助设备缴纳、掌上缴纳(APP、微信、支付宝等)、上门申报等方式。12366、12345热线互派人员进驻,便捷缴费人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需要,升级改造信息共享平台。税务部门应积极进行掌上、微信、支付宝和自助终端的优化配置和推广应用。
三、规范入库环节,确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为实现费款征收的安全、便利、高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要求,采取先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方式。
四、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化解风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工作,共同商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联合制定应急预案,联合处理投诉、上访事宜。双方建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建应急处理团队,2019年1月1日起在所有设置社保征收专窗的大厅全程值守。开通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孕和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优先办理。宣传、网络信息管理、信访等部门要加强专业指导和支持,联合应对负面舆情,妥善处理上访、信访事件。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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