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4/2022-1587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05-31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办字〔2019〕6号 有效性 有效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新机制的通知

峄政办字〔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83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峄城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方案>的通知》(峄办发〔2018〕50号)等文件要求,为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新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审管分离”,理清权责关系

按照“审管分离,权责一致”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分离,实现依法审批与监管。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市、区文件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批服务,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等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发证、发照、发文、发件、批注、签章。相关主管部门的上级业务部门新下放的行政许可权和与审批关联密切的其他权力事项,原则上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

(二)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已签署备忘录划转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研究制定规划和标准、深化改革、提供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各类证照的审验年检。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划转事项涉及的省、市对区综合考核任务,仍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三)收费管理。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收缴;与行政许可无关的其它收费,由原征收部门负责收缴。

(四)复议、诉讼事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属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属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作出的许可决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名义被告,相关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负责;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五)经费事宜。划转事项涉及到组织技术专家评审的,所产生的相关专家费用等经费,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争取财政列支。

二、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一)全面开展审批流程再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整合审批环节、削减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统一组织勘查验收,建立可预期、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企业吹哨、部门报到”运行机制。

(二)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同步进行标准化建设,对承接的划转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标准的原则,统一制定审批方式、流程、服务、场所、监督检查等审批标准,编制标准化操作规程,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不断优化审批服务。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线上审批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反馈、网上办理、网上审核。

三、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审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审管互动信息交流、专项会商、联络员、审查员等系列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障审批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

(一)明确审批与监管联络会商人员。为确保行政审批重大事项的会商解决,相关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联络负责人,1名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共同参与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的审查。

(二)相关主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与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后,应及时(1个工作日内)推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与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后,应及时(1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或阶段性的工作任务,按照涉及行政审批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涉及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

(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审批结果,便于相关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影响许可行为的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作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的审批事项需相关主管部门参与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函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在勘验或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或结论,并推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出具审核意见或结论。根据省、市、区相关规定要求,待后期条件具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主管部门商定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事项逐步开展组织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参与。

(六)审批事项需要专家论证的,按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时间为准。之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召集,之后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并函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组织。

(七)需要对转报上级的权限外事项进行对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强协同配合,确保顺畅交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尽快完成业务衔接、材料移交与档案管理、审批系统对接、审批印章管理等工作。

(一)业务衔接。相关主管部门已受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关业务工作,应于承诺时限内办结,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的原则做好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等工作。上级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要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对接,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文书的变更。

(二)材料移交与档案管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与相关主管部门签署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协商做好划转事项的材料移交和档案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应把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申请表格、证书等材料统一移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得无故拒绝移交;自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签署日起,已完成事项审批或正在办理中的事项办结完成的档案资料,由相关主管部门保存;若变更审批事项涉及档案查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变更审批后,再将档案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自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签署日以后受理的审批档案,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保存。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建立行政审批档案室和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事项审批中形成的电子档案互相移交,与相关主管部门实现审管分离后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相关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借阅纸质档案材料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予以支持配合。

(三)系统对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划转事项现有审批系统,配合推进各专网(专线)系统向“枣庄市政务服务平台”分类迁移整合,逐步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全部通过“枣庄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因法律法规规定、涉密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相关主管部门专网(专线)系统的,要主动与“枣庄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暂时无法实现系统对接的,应采取人工录入方式在“枣庄市政务服务平台”上运行,待上级统一互联互通平台后,择机使用。

涉及专网(专线)系统的行政权力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授权部门,开设专网(专线)系统接口,做好系统赋码、密钥移交及授权工作。

(四)印章管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启用“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后,全部划转审批事项业务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印章由区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涉及部分划转或未划转审批事项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印章仍由原部门保留使用。

(五)划转事项及办理问题。根据峄办发〔2018〕50号文件相关要求,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较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事项,全部集中划转;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进行政策风险评估,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不划转,成熟一批、划转一批、分批划转、双轨运行。对于暂未划转或部分划转事项的部门,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并按照规定规范办理审批业务。

(六)关于过渡期问题。自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签订之日起两个月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划转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若在过渡期内没有办理业务,划转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首个(批)业务,办理过程属于过渡期,相关主管部门应到现场指导,确保无误、高效。过渡期内以及按照新体制正常运转后,双方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各类重大问题,及时上会研究解决。

五、建立行政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度

(一)缺席默认制,是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参加审批的部门在接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并联审批通知后,未委托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批人员参与并联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按照缺席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二)超时默认制,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并联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意见,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办结的,按照超时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三)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制度中“默认”的有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应按照承诺时限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六、建立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会商、现场勘验、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如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将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审批超时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四)在业务协同、信息互通工作中,因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到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缺席或超时审批造成的行政责任,由缺席或超时部门承担;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缺席或超时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六)对有缺席或超时审批行为的部门,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内容与本通知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通知要求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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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