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4/2022-158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04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办字〔2020〕1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峄政办字〔202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组织实施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予以调整。

二、健全长效机制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适时对本单位清单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保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事项清单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报送区司法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清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附:枣政办字〔2020〕31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