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904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字〔2021〕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通知
峄政办字〔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是促进市场消费,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全区“工业强区、产业兴区”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安排部署,把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提到重要工作日程。现将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扶持峄城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四下”商贸服务业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峄城辖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四下”商贸服务企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可纳入“四上”统计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政策支持。
(一)限额以上商贸业纳入“四上”企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企业;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纳入“四上”企业标准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以及卫生等行业。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等行业。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奖励标准:
首次纳入“四上”统计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从制造业企业中分离注册成立的独立的销售企业,且实现“四上”入库统计的月度新增企业,升规纳统后第一年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年度区级财政按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分成新增部分60%、50%给予奖励。
首次纳入“四上”统计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从制造业企业中分离注册成立的独立的销售企业,且实现“四上”入库统计的年度新增企业,升规纳统后第一年度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年度区级财政按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分成新增部分60%、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标准:
对注册地在峄城区,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含闲置品交易),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含闲置品交易),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新纳统“四上”企业三年内退出“四上”统计范畴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由企业所在镇(街)追回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拟“升规”商贸服务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辖区镇(街),由各镇(街)汇总上报区直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汇总,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评会后,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报区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和市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区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列支,由所在辖区镇(街)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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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峄政办字〔202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通知.pdf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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