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6383 |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发〔2017〕2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峄政办发〔201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区政府和各镇街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在城乡规划、用地保障、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设施建设、交通管理、技术装备等各方面支持公共交通优先、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服务群众。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公共交通系统,加快老旧车辆特别是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的更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城乡功能定位、发展条件和交通需求等特点,科学确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明确公共交通的主导方式,选择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五是坚持科学衔接。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科学衔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际公共交通、城乡公共交通的协调发展。
六是坚持规模经营。整合优化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推进公共交通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干支协调、结构合理、基本覆盖全部城区和旅游区的公共交通系统,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班线全部进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拓展公共交通服务区域,提高公共交通公平性,公共交通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成为广大市民出行首选方式。具体发展目标为:中心城区万人公交车拥有量力争达到16标台,其他区域达到10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基本全覆盖,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国Ⅳ排放标准车辆比例达到100%,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达到50%,BRT骨干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全部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规划调控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网系统规划等,尽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包含公共交通线网、场站、专用道规划等专项内容),并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落实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规划分局)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配套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住建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等设施,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居住区或街巷,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停靠点。交通运输部门参与公共交通场站的规划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项目,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和验收。公共交通场站建成后,由交通运输部门无偿使用和管理,经批准的营运客车可以共同使用公共交通站场,以提高场站的利用率。新辟、延伸或调整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所在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停车保养场和首末站,由公共交通企业无偿使用和管理。(责任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车辆装备水平。大力推进低能耗、低排放、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的应用,提高大容量、低地板公共交通车辆和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提高车辆舒适程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完善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积极开展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快建设清洁能源、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四)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双向6车道及以上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城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监控系统,加大对违规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停靠站点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准点率;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高度,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加快城乡客运资源整合。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票价、扶持政策,对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交化改造。科学制定城乡公交化发展规划,逐步扩大农村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积极推进集约化经营,推行公交化运营模式,逐步建立城乡客运一体化服务体系,在更大范围内让更多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实行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公交线路沿途站点、站棚和停回车场等建设费用由辖区镇街财政负责,区财政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智慧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将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纳入城市信息化建设体系,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努力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逐步完善标准,实现跨区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七)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按照《枣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制定《峄城区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建立与补贴资金挂钩的公共交通服务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鼓励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积极推进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充分运用车载3G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化水平。健全公共交通票价管理和调整机制,推广电子车票,完善刷卡优惠措施。公共交通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完善抢险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公共交通行业大力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窗口形象。(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人社局、区文明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区发改、财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物价、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定期调度、通报有关情况,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城管局、区物价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优先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等。要确保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在5%以上。对公共交通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2020年12月31日之前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内运营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公共交通站场运营用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对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施工造成的道路破损和绿地破坏,由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结束时按原标准修复;落实对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环保局、区物价局、区残联、区城管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四)完善公共交通补贴体制。遵循补贴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方式合理比价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机制,明确财政补贴的范围、标准、发放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将公共交通补贴工作制度化,保障公共交通企业实现合理水平的经济效益,建立公共交通行业良性发展机制。制定具体的财政补贴政策,对企业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亏损,以及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区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资委、区发改局、区物价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公共交通用地保障和综合开发。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优先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共交通企业运营亏损。(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
(六)推行交通综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逐步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网络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包车(班车)客运等交通服务方式,满足企业和个人商务、旅游等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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