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636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峄政发〔2016〕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组织)的通知
峄政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由政府统一公布的规定,经区政府清理审核,确定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等51个单位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5个)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峄城区公安分局、峄城区司法局、峄城区教育局、峄城区科学技术局、峄城区民政局、峄城区财政局、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峄城区城市管理局、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峄城区审计局、峄城区环境保护局、峄城区统计局、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峄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峄城区国家税务局、峄城区地方税务分局、峄城区农业局、峄城区水利和渔业局、峄城区民族宗教局、峄城区规划分局、峄城区商务局、峄城区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峄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峄城区体育局、峄城区林业局、峄城区粮食局、峄城区物价局、峄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峄城区邮政管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6个)
枣庄市冠世榴园风景区管委会、峄城区档案局、峄城区地震局、峄城区公路局、峄城区烟草专卖局、峄城区煤炭局、峄城区畜牧兽医局、峄城区气象局、峄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峄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峄城区知识产权局、峄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峄城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峄城区事业单位管理局、峄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决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凡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应立即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该行政机关相当收回行政执法实施权。今后,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依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
今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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