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民政服务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民政服务机构入住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分级分类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标准定。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3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民政部门应对民政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民政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主要包括民政服务机构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民政服务对象和管理人员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事件,自然灾害,影响机构安全与稳定的其他安全事故等。
(五)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民政服务机构入住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健康和安全。
2.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应对本辖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事故的发生、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4.预防为主,积极准备。立足于防范,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做好应对事故的人员、物资和组织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区民政局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
成 员:区慈善总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和福利股、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工作职责。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度;负责推动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主要责任分工。社会救助和福利股负责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全区殡葬服务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应对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接警报告、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和舆情应对等工作,彩票管理站安全生产工作由分管彩票管理站工作人员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风险预防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民政服务机构应急预案,分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预防措施,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加强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梳理排查风险点和隐患漏洞,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针对性研究制定相关防范化解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民政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将相关任务明确到岗位、明确到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
(二)监测预警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防,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预警信息,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三)事故报告
1.民政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2.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发生较大事故的,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发生一般事故的,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
3.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民政服务机构响应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2.立即组织人员搜救被困或失踪人员、救治伤者,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及时做好服务对象的安置工作及心理疏导。
(二)民政部门应急响应。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后,根据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测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和处置。启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和处置。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措施。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应采取(不限于)如下处置措施,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3.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组织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成员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四)指挥和协调。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原则,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地方民政部门为主或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做好相
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六)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指挥机构有序撤离,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
五、后期处置
(一)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协调好事发民政服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善后与恢复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对事故造成困难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帮助受影响民政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渡过难关。组织专业人员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
(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实际及核查、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四)根据调查结果,协助有关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需求。
(三)资金保障。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应保障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四)人员保障。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事故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一旦启动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七、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应对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培训。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应积极聘请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专家,有计划地对民政部门干部、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演练。区、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演习方案、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响应能力。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