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峄城区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峄城区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峄城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
峄城区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试 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加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力度,促进全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市各级出台的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2022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区内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深化“政银邮”合作,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体系。实现变更经营者全程网上办理,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免费发放,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综合运用。(区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中心、邮政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身份证、营业执照,开展“公益咨询”“邮箱审图”等便利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定制许可审批政策工具包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区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开通“个转企”线下“行政服务专窗”。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区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区税务局、区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扶持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供更多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双服务一融合”“普惠金融镇街行”等惠企服务活动。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发放,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区金融服务中心、驻峄各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充分发挥融资担保的融资增信、银担分险作用,帮助企业破解融资担保难题。(区金融服务中心、驻峄各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全区7个镇街商会和3个行业性商会选聘专职法律顾问,组建律师服务团,定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调解网络,实现调解网络全覆盖,推动行业、专业领域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同类型的调解服务。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全面掌握涉及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动态。(区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开设“扶持个体发展”专题专栏。根据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需要,在峄城区人民政府网开设“扶持个体发展”专栏,用于发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金融产品、扶持政策、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等有关信息。(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大力推动个体工商户网上年报。设置受理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电话咨询,为个体工商户年报提供线上年报、信用修复操作指导。引导个体工商户进行网上填报,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年报。缩短信用修复审批时间。对材料提交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提交,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明码标价等领域的部分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导电商领域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运用标准化提升质量水平。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联合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市级标准化领域专项资金奖励政策,组织相关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计量服务支撑。把“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的活动范围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落实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知识宣传,提升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意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计量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健全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依托市场监督管理所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一对一、点对点服务,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的渠道。打造“小个专”党群服务阵地,发挥“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党建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与个体工商户建立起联系最紧密、服务最直接的关系。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解决个体工商户重点疑难问题。(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大涉企收费规范力度。动态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现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省委、省政府“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有关要求做好兑现落实,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解读《峄城区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底。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2022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解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出台的《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扩大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允许22个困难行业及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缓缴2022年一定期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参保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分期和逐月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另外,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区内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解读】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针对性地加强个体工商户用人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拥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同时,相关个人或单位可根据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切实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提升技能,考取相关技能类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
【解读】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培训,负责就业创业专项基金使用,向退役军人提供相关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
5.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深化“政银邮”合作,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体系。实现变更经营者全程网上办理,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免费发放,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综合运用。
【解读】2019年11月,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各镇街、部分金融机构推行“1+7+N”政务服务模式,即区域商事登记注册由1 个审批大厅、7 个镇街市场监管所和便民服务中心、N 个银行代办点共同完成。2021年7月,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峄城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峄城区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电子招投标、商事登记系统、电子印章业务、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登录认证、中小企业融资、烟草许可证办理和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业务等场景。
6.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身份证、营业执照,开展“公益咨询”“邮箱审图”等便利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定制许可审批政策工具包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
【解读】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审批部门自动获取。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小餐饮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通过开展个体工商户办证“公益咨询”服务、成立志愿服务队、开设志愿服务窗口,为个体工商户办理食品经营提供行政审批咨询和事前合规指引。创新个体餐饮许可“邮箱审图”,推广“邮箱审图”服务,为餐饮个体工商户提供平面图审查服务。向个体工商户提供多样化审批服务,精准掌握个体经营者在许可审批领域的需求,定制事前合规辅导。
7.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开通“个转企”线下“行政服务专窗”。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2〕12号)、《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通知》(峄政字办〔2021〕11号)鼓励成长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机关提供“个转企”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跑一个窗口可一次性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等事项,让个体工商户无障碍转型。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个转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精简登记程序、材料。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的个体工商户可适用该优惠政策。
9.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解读】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政策,将与个体工商户联系较为紧密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便于纳税人对照享受。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批发、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等,个体工商户如果从事上述业务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0.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继续免征个体工商户转移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我国契税税率为3%至5%),通过实施免征契税政策,可有效降低个体工商户资产转移成本,促进优化整合资金、资源,方便灵活经营。)
11.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解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要求,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相关税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年8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年11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措施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3.实施扶持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解读】为进一步精准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条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条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该政策的退役士兵需具备的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14.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双服务一融合”“普惠金融镇街行”等惠企服务活动。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发放,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解读】根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枣金监字〔2023〕7号)文件精神,探索网格化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基层信贷网点阵地作用,着力开展“点对点”金融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精准服务,快速响应企业诉求。
15. 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充分发挥融资担保的融资增信、银担分险作用,帮助企业破解融资担保难题。
【解读】根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枣金监字〔2023〕7号)文件精神,支持市融资担保公司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打造政府性融资担保“市区一体化”,深化银担合作,创新担保产品,不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助企质效。
16.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全区7个镇街商会和3个行业性商会选聘专职法律顾问,组建律师服务团,定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调解网络,实现调解网络全覆盖,推动行业、专业领域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同类型的调解服务。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全面掌握涉及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动态。
【解读】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加强法律服务保障,依托律师服务团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我区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人民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止于诉前。截至目前,峄城区依托法院、信访、公安等部门设立行、专性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其中包括诉调、访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金融纠纷等,配备专职调解员共19名;在镇(街)设立镇(街)及行、专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色调解室共24个,配备专职调解员21名;村(社区)调委会共336个,配备调解主任337名,调委会设置形成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覆盖模式,为化解涉及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7.开设“扶持个体发展”专题专栏。根据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需要,在峄城区人民政府网开设“扶持个体发展”专栏,用于发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金融产品、扶持政策、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等有关信息。
【解读】开设线上服务平台,积极构建线上服务体系,在区政府官网增设“个体发展”专题专栏,涵盖金融产品、扶持政策、办事指南等7个板块,方便个体工商户快速查询相关政策,享受各类信息“一站知晓”服务,完善精准帮扶机制。
18.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大力推动个体工商户网上年报。设置受理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电话咨询,为个体工商户年报提供线上年报、信用修复操作指导。引导个体工商户进行网上填报,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年报。缩短信用修复审批时间。对材料提交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提交,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
【解读】按照以往工作流程,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需要去所在辖区所提交纸质资料进行纸质年报的补报,今年不再硬性要求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补报,允许自行网上补报,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19.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明码标价等领域的部分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解读】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政策关怀,享受和其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待遇。同时,通过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收费进行检查,能够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主动帮扶指导、宣传教育、警示风险、约谈告诫、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严格依法不予处罚,让当事人真切感受执法的温度。
20.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导电商领域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合规经营。
【解读】个体工商户以及“个转企”企业因其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往往不重视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运用,对其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服务,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服务举措,有利于丰富完善我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通过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提升个体工商户以及“个转企”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开展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推动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多元化解。通过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及“个转企”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1.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运用标准化提升质量水平。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联合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市级标准化领域专项资金奖励政策,组织相关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解读】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目前存在着部分个体工商户标准化意识不强、依法使用标准能力较弱。通过推动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对标达标活动,开展标准知识的宣贯和推广应用,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支撑,帮助个体工商户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可有效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其提升经营效益。
22.强化计量服务支撑。把“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的活动范围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落实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知识宣传,提升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意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计量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解读】“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聚焦相关市场主体计量需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持续夯实计量基础。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的活动范围,一是宣传“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二是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知识宣传,提升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意识。
23.健全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依托市场监督管理所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一对一、点对点服务,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的渠道。打造“小个专”党群服务阵地,发挥“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党建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与个体工商户建立起联系最紧密、服务最直接的关系。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解决个体工商户重点疑难问题。
【解读】针对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特点,依托全区7个市场监管所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建立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同时发挥“小个专”党建引领驱动作用,与个体工商户建立起联系最紧密、服务最直接的关系,加强一对一、点对点服务,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24.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解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无户籍限制,持身份证即可到市内各个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社服务大厅便民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有雇工的可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参照单位新招录的职工,为雇主及雇工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25.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解读】针对已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并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26 .加大涉企收费规范力度。动态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严格按照《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枣政办字〔2021〕47 号)定价范围,规定程序制定收费标准。
27.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现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进一步规范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涉企重大政策全面纳入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严格按照审查材料及时限要求实现快速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