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禁渔期”制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切实推动全区渔业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落实“禁渔期”制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3月10日至6月30日。
二、禁渔区域
韩庄运河峄城段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起点为古邵镇八里沟村,迄点为峄城区与台儿庄区结界处,所辖水域及支流为国家级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严厉打击违法捕捞鱼类等水产品行为事项
(一)在规定的禁渔期或禁渔区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二)违反以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2、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三)对非法制造、销售毒鱼、炸鱼物品和电捕工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五)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关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韩庄运河峄城段属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区设立的禁渔区主要包括:韩庄运河峄城段及支流。
(六)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 限期拆除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八)从事捕捞水产品的组织和个人,拒绝和逃避检查,以暴力威胁、寻衅报复、殴打、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所称的违法捕捞鱼类等水产品,是指利用机动船、网等工具,电鱼、毒鱼、炸鱼、锚鱼及其他违法捕捞鱼类及水生动物产品的行为。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若发现电鱼、毒鱼、炸鱼、锚鱼等非法捕捞鱼类等水生动物产品行为,应当立即举报。
举报电话:0632-7881072 、0632-7551325
枣庄市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峄城区畜牧渔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