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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 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时间: 2025-06-23

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任传军与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峄劳人仲案字〔2025〕第39号)。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峄劳人仲案字〔2025〕第3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16号八楼815号房间),逾期视为送达。

    峄劳人仲案字〔2025〕第3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任传军与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传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655.55元;

    三、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传军2024未休年休假工资326.97元;

    四、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传军拖欠的2024年8月至11月4日工资10994.52元;

    五、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传军高温补贴72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供稿: 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