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峄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1月22日,区政府印发了《峄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峄政发〔2021〕10号),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答:峄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为什么要制定程序规定?
答: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所以,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意义非常重要。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2016年11月10日公布了《峄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峄政发〔2016〕9号),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废止等环节进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机制,为了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有必要继续施行该项制度。
三、该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广泛征集了社会意见?
答:区司法局起草过程中分别征集了各镇(街),部分区直部门、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峄城区规范性文件企业联系点的意见,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方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制定出初步意见,形成讨论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该文件在审议过程中经过了哪些重要修改?
答:文件共七章,三十四条,确立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附则等内容。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将本规定中“区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的最新要求,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六、文件对实施将对公众产生哪些影响?
答:文件的印发将进一步提高我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更好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今后,全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各镇街和区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文件施行后将更加有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文件中也特别指出“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总之,文件的执行落实既能推进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又能推进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优化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