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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划定峄城区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

来源: 峄城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时间: 2025-03-28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枣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枣庄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区在充分开展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各项规定,确定了峄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制定依据

《办法》第三条:“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根据辖区管理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涵盖峄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但实施了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除此之外的其他区域,则统一划为一般管理区。

三、制定过程

区公安分局在峄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峄城区城市发展现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畜牧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负有养犬管理职能和镇(街)的意见后,经前评估、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形成《关于划定峄城区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该《通告》制度设计合理,在制定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与合理性方面均符合要求,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主要内容

根据《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划定峄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重点管理区为:“东至枣台路,西至206国道(含鹭鸣山庄、鸿鑫文景),南至福兴路—仙坛路—承水东路(含百亿天城),北至坛山东路—峄州路—西沿河路—206国道(含山水郡)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文字解读:关于划定峄城区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3-28    来源: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枣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枣庄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区在充分开展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各项规定,确定了峄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制定依据

《办法》第三条:“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根据辖区管理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涵盖峄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但实施了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除此之外的其他区域,则统一划为一般管理区。

三、制定过程

区公安分局在峄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峄城区城市发展现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畜牧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负有养犬管理职能和镇(街)的意见后,经前评估、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形成《关于划定峄城区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该《通告》制度设计合理,在制定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与合理性方面均符合要求,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主要内容

根据《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划定峄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重点管理区为:“东至枣台路,西至206国道(含鹭鸣山庄、鸿鑫文景),南至福兴路—仙坛路—承水东路(含百亿天城),北至坛山东路—峄州路—西沿河路—206国道(含山水郡)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