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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峄城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峄城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时间: 2025-03-28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鲁司〔202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峄城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利于加强我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程序、权利与职责、保障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公职律师申请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品行良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二)明确公职律师职责。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重大合同、协议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等;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明确公职律师权利义务。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明确公职律师工作激励和保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对于申办公职律师产生的报名培训费用、加入律师协会产生的会费、参加业务培训、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因公外出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据实报销。公职律师对于因接受指派办理其它单位法律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办案费由接受法律服务单位按规定据实报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全区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应设立法制监督股(室),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及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后备人才库,公职律师单位将本单位最新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情况及时上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培养保障工作。


文字解读:《峄城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3-28    来源: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鲁司〔202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峄城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利于加强我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程序、权利与职责、保障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公职律师申请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品行良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二)明确公职律师职责。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重大合同、协议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等;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明确公职律师权利义务。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明确公职律师工作激励和保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对于申办公职律师产生的报名培训费用、加入律师协会产生的会费、参加业务培训、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因公外出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据实报销。公职律师对于因接受指派办理其它单位法律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办案费由接受法律服务单位按规定据实报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全区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应设立法制监督股(室),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及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后备人才库,公职律师单位将本单位最新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情况及时上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培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