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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5746 主题分类 林业
成文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08-25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YCDR-2021-0010005


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禁猎区划定范围:峄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期

禁猎期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隼)抓、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毁穴、挖洞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新的禁猎期限。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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