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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3-00428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3-14 发布日期 2023-03-14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发文字号 峄政办发〔2023〕3号 有效性 有效

YCDR-2023-0020001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峄政办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激发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原则,奖励侧重于承担安全检查、督导任务重以及隐患整改及时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年内无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连续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按照行业监管的要求被评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完成创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

(四)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奖励,必须首先向所属镇街申报,所属镇街审查同意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后,可自行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审查综合评定(评定标准自行制定),评定分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区直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评定工作原则上需在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实行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的考核。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开始受理奖励申请,申请截止的日期为4月30日。对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5月31日前完成审查考核评分,并将审查考核评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每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月”期间对符合奖励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坚持自愿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统一将拟推荐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聘请第三方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附后),将拟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奖励,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报1次。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资金奖励,原则上每次奖励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奖罚分明、违规重罚,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本着“谁监管、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来源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为主,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贴。

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实行从高到低排名:

第一档设二名;各奖励50000元;

第二档设四名;各奖励30000元;

第三档设六名;各奖励20000元;

第四档设八名;各奖励10000元。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需将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区直行业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得的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金分配情况需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2028年4月14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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