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4-012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发〔2024〕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YCDR-2024-0020002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峄政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参加听证、庭审、行政协调等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以本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办机关或机构:
(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区司法局负责;
(二)镇街、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镇街、部门负责;
(三)镇街、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镇街、部门负责;
(四)政府派出机构以政府名义或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派出机构负责;
(五)涉及多个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原牵头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其他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配合;
(六)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由具体实施该项工作的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
有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且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区政府可指派区司法局指导、协助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以本区镇街、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镇街、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
第七条 承办机关或机构应依法履行如下应诉职责:
(一)分析案件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组织收集涉案证据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研究并鉴别、筛选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四)依法出庭应诉或参加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承办机关或机构承担。
第九条 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司法局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确定承办机关或机构,并将起诉状或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转交承办机关或机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等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送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在收到承办机关或机构的答辩材料之日起2日内审核完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人民法院。
答辩材料包括行政诉讼答辩状、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本区镇街、部门收到以该镇街、部门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应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工的负责人。镇街党委委员视同行政机关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或者其他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被诉行为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可作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十四条 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后,区司法局要及时向涉案事项的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
以部门、镇街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镇街、部门接收到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的,要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并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
第十五条 被诉部门、镇街负责人应当出庭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应诉人员应依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的调解工作,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促使原告撤诉。
第十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形,应当主动自我纠错。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原告或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具体应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镇街、部门应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制度,按季度向区司法局报送本镇街、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基本案情、案件进度、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裁判执行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建立落实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区司法局联合区法院定期汇总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情况、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行政败诉案件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镇街、部门研究解决行政应诉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应加强对本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督办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本区镇街、部门行政诉讼情况。对不及时答辩举证、出庭应诉,不履行法院判决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通过制发意见书、定期通报、约谈、考核评价等形式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将向纪委监委或组织部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以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仲裁机构受理的以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1月5日。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峄政办发〔2019〕29号)同时予以废止。
文件文字版: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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