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索引号 370404/2022-1586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1-12-1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办发〔2021〕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峄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峄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峄政办发〔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峄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峄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峄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枣司发〔2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一)事项梳理原则。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对照已公布的本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编制公布事项清单。对照市级主管部门编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区各相关单位在全部认领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峄城区实际,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要适当扩大清单范围,将更多的事项纳入本地清单,报区司法局审核后,由区政府统一公布,各相关单位按照清单内容实施。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各相关单位向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并将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由区司法局逐级报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备案。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制定工作规程。区司法局将根据市级通用性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我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

(二)制作格式文本。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

(三)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

(四)明确公开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强化告知承诺制核查与监管

(一)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位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区大数据局要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需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区司法局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单位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单位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

(一)建立管理机制。区发改局、区司法局牵头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信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要建立审批改革、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区司法局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风险防范。各单位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

(四)加强督察激励。要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区政府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峄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和《枣庄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适用本规则。

对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在实施告知承诺制之前,对照本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于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标准、时限等。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检查、勘验等职责的行政机关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的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权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的,应当继续提交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场所、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承诺书。申请人为公民的,承诺书需本人签字后生效;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承诺书需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行政机关不得再索要申请人已承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的,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当场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需要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和电子亮证等方式现场配合核查的,应提供必要的网上查询条件。

因技术支持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线上核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可以内部核查的事项,应当健全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或者配合工作机制,简化核查流程;对于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协商确定具体的信息核查需求、标准、程序等,制定相关制式文书,满足信息核查需求,提高信息核查效率。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确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内组织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检查、勘验的行政机关要优化现场核查工作流程,最大限度避免扰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者移交有权限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事项申请时,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要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PDF版:

文件下载:峄政办发〔2021〕14号印发《峄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峄政办发〔2021〕14号印发《峄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wps 文件下载:峄政办发〔2021〕14号印发《峄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