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86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发〔202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建立区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
峄政办发〔2022〕1号
为深入推进我区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切实加强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镇(街)的配合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区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及《关于印发<峄城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峄办发〔2017〕42号)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成员单位由区民族宗教局、区公安分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商促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冠世榴园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吴林街道、坛山街道、榴园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执法监督管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配合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
3、统筹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执法监督管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衔接不畅、执法监督管理的越位缺位问题,实现执法监督管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4、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强化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增强综合行政执法合力;
5、研究制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处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收集各成员单位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2、汇总、整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4、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其他成员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例行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会前十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将审定的议题交各成员单位研究。
2、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区委政法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4、对研究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有关单位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移送范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部门移送。
(二)移送程序
1、相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
2、案件移送以单位的名义一案一移送,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接受移送的单位要在三日内反馈意见,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报原移送单位;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
(三)移送的案件材料
1、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一)相关单位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工作简报、专项通报等方式及时、定期抄送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执法情况。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单位应明确信息共享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具体联络人负责数据维护,及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实现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与行政处罚等案件信息的资源共享。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单位共享以下信息:
1、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及其更新情况;
2、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包括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行动方案、业务培训及其他涉及已划转职能相关的文件等;
3、相关单位作出的与划转职能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监督检查等管理信息;
4、相关单位的各类行政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流程;
5、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裁量标准;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相关单位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及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7、其他需要共享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
(四)相关单位作出的与划转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五日内书面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五日内抄送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收到与划转职能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电话或口头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及时移交有关电子或纸质文件。
四、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处罚力度;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管理职能,加大行业规范力度,源头预防,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单位或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的,相关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一般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应该适用的法条和处罚标准)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单位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单位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事先告知,可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相关单位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载明应该适用的法条和处罚标准。需要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服务的,按照相关规程办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执法工作时,需要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材料,除法定事由外,应及时全面提供,不得拒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需相关单位配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函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执法工作时,根据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相关单位撤销相关证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并附案件有关材料,相关单位应依法处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单位可以根据职能划转或调整的事项,共同订立执法协作文本,制定重点或专项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按照密切联系、有利处置原则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21条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政府决定。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建立基层执法联动机制
各镇(街)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统筹辖区内公安、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单位派驻机构及镇(街)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监管单位牵头、执法等相关单位配合”的原则,结合“镇街吹哨、部门报到”要求,充分发挥“榴乡诉递”平台功能,组织联合执法或协同执法行动。
六、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全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启动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和配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综合执法活动之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落实人员予以保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
(三)综合行政执法所需装备和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财政保障工作。驻镇(街)和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办公经费、协管员工资待遇由所在镇(街)和经济开发区纳入其财政预算,负责保障。
(四)驻镇(街)和经济开发区执法中队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办公设备等软硬件建设,由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保障。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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