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90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字〔202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峄政办字〔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峄城区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峄城区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枣庄市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枣政办字〔2021〕18号),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加强矿山资源管理,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山长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以系统提升我区山体生态环境质量、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资源为目标,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加强监管,统筹推进,实现我区山体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共赢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山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实现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业规划等统筹衔接,促进山体休养生息,维护山体生态功能。
坚持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以山体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科学设计,把山体保护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美丽乡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科技手段,解决山体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矿山变青山、危山变金山。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山体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山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辖区内的山体开展山长制管理机制建立工作,初步构建职责明确、配合紧密、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山体管理责任体系;2021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利用合理、修复科学的山体保护管理机制,实现山体保护有效、生态体系完备、生态承载能力可持续、城乡美丽和谐的目标。
二、责任体系
建立区、山体所在镇(街)及村三级山长制管理体系,保证辖区每宗山体都有管护责任人。下级山长对上级山长负责,上级山长对下级山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一)区级山长
1、区级总山长:区总山长由区长担任,对全区山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对全区各级山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承担全区山体生态环境保护总指挥、总督导的职责。
2、区级副总山长:区副总山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协助区总山长开展工作,对区总山长负责。
区山长制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山长制日常事物,组织召开区级山长制相关会议;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检查、指导镇级山长制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及管理机构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职责;落实市级、区级山长决定的事项;定期向市山长制办公室、区级山长报告本辖区内山体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
(二)镇级山长
1、镇级总山长:总山长由镇(街)镇长(主任)担任,对本镇(街)山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承担本镇(街)山体生态环境保护总指挥、总督导的职责;解决辖区内山体保护管理重大难点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2、镇级副山长:副山长由镇(街)分管领导担任,对镇级总山长负责;开展常态化山体巡查活动,检查、指导村级山长工作;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机构依法履职,保障良好环境。
(三)村级山长
村级山长由村居(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山长由村居(社区)其他负责人担任。村级山长协助镇级山长开展山体保护工作,接受镇级山长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对所在村山体进行巡护,发现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山长和有关部门。
四、主要任务
(一)划定山体保护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山体现状调查,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科学界定各山体的范围、面积、权属单位等。各山体所在镇(街)要设立山体保护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明确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各级山长。山体保护范围内荒山、土地、森林等对外承包经营的,要在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已经签定承包合同的要补充山体保护有关责任内容。(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山体所在镇<街>及村居<社区>)
(二)加快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实施前需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要结合林业规划,融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工作。修复治理工作实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坚持边开发利用、边修复治理的原则,对矿权清楚的,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政府负责修复治理。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竣工验收后,由所在镇(街)或者权属单位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项目承担国有企业,山体所在镇<街>及村居<社区>)
(三)建立联合执法山体保护机制。山体所在镇(街)、村居(社区)要对辖区内的山体进行巡护,发现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及时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山体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检察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城乡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民政局,山体所在镇<街>及村居<社区>)
(四)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持证露天开采矿山必须按标准如期建成绿色矿山,未建成绿色矿山的新开办露天开采矿山,不得开采。采矿权人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断提高开采技术和工艺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开采活动对山体生态环境的破坏;要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各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产生新的遗留破损山体(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露天开采矿山企业)
(五)依法规范涉山用地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在项目立项选址时,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山体保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涉及使用山体中林地等土地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使用山林土地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山体所在镇<街>及村居<社区>)
(六)依法调处山体权属纠纷。坚持“依法调处、尊重历史、保护资源、促进和谐”的原则,按照双方和解、有关机关主持调解、仲裁庭仲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程序,依法调处山体权属纠纷,加大矛盾化解力度,主动防范破坏山体的行为发生。(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山体所在镇<街>及村居<社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要把推行山长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崛起、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本辖区山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山长制相关体制机制,推动山体保护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山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投入。要切实做好山体保护资金保障,确保山长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支持,多渠道筹措山体修复和保护资金。二是实行有奖举报。山体所在镇(街)对每宗山体均设立公示牌,标明山长名单、职责、联系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山体保护,及时制止和检举破坏山体的行为,对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区山长制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对涉及山体保护的规划、立项、建设等需要区山长制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知晓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互通共享。区山长制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将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同级区山长制工作领导机构。
(四)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山体所在镇(街)、村居(社区)要对辖区内的山体进行巡护,发现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及时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及时依法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实施山长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保护山体生态环境意识。区山长制工作领导机构要做好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使山体权利人及有关项目建设业主自觉履行山体保护义务,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共同保护山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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