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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5785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2-03-03 发布日期 2022-03-03
发文机关 峄城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发〔2022〕4号 有效性 有效



峄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峄城区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峄政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峄城区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峄城区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节约使用财政资金,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科学、资金保障可靠、资金使用合理、资金监督有力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枣庄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改革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财政预算评审,是指由财政部门对区政府财政预算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审评价和对政府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政策性、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立“先评审、后招标”“先审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先审计、后转交”的政府投资全过程评审工作机制,坚持“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财政预算评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预算清单资料、市场材料设备价格等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财政预算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负责对政府财政预算项目资金筹集、拨付、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是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适时关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税源情况,并落实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10万元以上;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九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四个方面。

(一)完整性: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是否全面,项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及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必要性: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及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可行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执行的合规性;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合理性: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支付标准、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政府财政预算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政府财政预算评审业务,指导政府财政预算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政府财政预算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概算及筹资方案、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材料设备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评价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四)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府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五)审核批复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八)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财政预算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九)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政府财政预算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被评审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资料提供不齐全和超出计划下达的预算资料,评审中心不予接收。相关资料主要有:

(一)项目概况、功能、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

(二)项目开工后,按月、季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等资料;

(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所有评审材料均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政府财政预算评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评审单位应及时通知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参加有关工程会议、评审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工程量签证等工作。对于未经政府财政预算评审机构认证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被评审单位应对评审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被评审单位应对政府财政预算评审投资项目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评审中心,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五条 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预算单位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和有关资料,经财政部门相应归口业务股室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会审意见后,由预算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到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由业务股室按财政局内部操作流程进行全过程投资评审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是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被评审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渠道批准。

第十六条 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需要增加投资的,按第十五条条款流程重新组织评审、论证,并由项目单位提报区政府研究审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政府财政预算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财政预算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增加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设计、勘探、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要求: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负责人由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三)政府重点项目评审可以实行复核制,由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牵头负责项目复核工作;

(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一)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评审项目按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被评审单位须在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中心提供全部评审资料;

(三)对被评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进入项目现场勘查、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等合同;

(五)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项目造价;

(六)审查被评审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

(八)向被评审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征求意见;

(九)对评审结论和被评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评审单位应评审而不评审,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未按评审意见实施的,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被评审单位违反有关财政法规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财政预算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峄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峄城区政府投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峄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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