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定向培养公费农科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依据《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鲁农科技字〔2018〕11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基层农技人才定向培养政策,保障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稳妥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协议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定向安置、按需定岗、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开展就业安置工作。我区公费农科毕业生,统一按照其当年镇(街)岗位需求计划,安置到各镇(街)农技推广机构岗位。同时,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实施方案的长久性和可操作性,将根据每年岗位空缺、人才招录、工作实际等情况优化调整。
二、就业安置对象
就业安置对象为我区自2026届起如期毕业,且符合安置政策的定向培养公费农科毕业生。
三、就业安置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聘前考察
1.就业安置选岗之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等部门适时对我区定向培养公费农科毕业生进行就业安置资格审查和聘前考察,资格审查和聘前考察的内容包括查验拟安置对象的个人档案、身份证、毕业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就业安置全过程,凡发现与就业安置政策规定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就业安置资格,不予安置。
(二)综合赋分与公开选岗
为规范选岗秩序、实现公平定岗,实行综合量化赋分、按分排序、依次选岗制度,所有赋分项目据实核算、全程公开、接受监督,具体如下:
1.所需岗位专业只有1人时,按照镇(街)需求计划直接进行安置派岗。
2.所需岗位专业人数≥2人时,实行综合量化赋分选岗。综合成绩总分100分,按照高考成绩40%、在校专业学习成绩45%、荣誉表彰10%、政治面貌5%计算得分。其中荣誉表彰实行最高层级计分、不重复累计,国家级10分、省级8分、校级5分,最高计10分;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计5分。分专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自主选岗。同专业综合得分相同的,依次按照高考总成绩、在校专业学习成绩、荣誉表彰层级、政治面貌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每名公费农科毕业生均落实编制和岗位。
(三)聘用上岗
1.公开选岗后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本年度公费农科毕业生就业安置岗位信息,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等部门负责办理人员编制、聘用、工资、社保等接转手续工作。
(四)履约管理
公费农科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按入学前签订的协议回定向就业地就业。严格落实《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鲁农科技字〔2018〕11号)的规定,履约任职期限5年。对不回定向就业地任职、选择自主择业或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公费农科毕业生,按照签订的山东省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中相关情形进行处理。学生还应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和定向就业地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提交解除协议说明。
四、监督问责
公费农科生就业安置全过程接受区纪委监委及社会的监督。如发现违纪和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定向农科生违纪的,将一律取消就业安置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鲁农科技字〔2018〕11号)及省市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峄城区定向培养公费农科毕业生就业安置综合评价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