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峄城区财政局、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峄发改字〔2026〕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要求省级政府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相关标准,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2021年12月,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字〔2021〕15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2024年8月,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重新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发〔2024〕1号),进一步完善了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2025年9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明确将课后服务费纳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峄城区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了本《通知》。
二、决策过程
原《关于明确我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峄发改字〔2024〕13号)于2026年8月31日到期。根据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实际,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发〔2024〕1号)、《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课后服务费成本及收支情况起草了《通知(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对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延续峄发改字〔2024〕13号文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审议稿),并按程序审议通过。《通知》的出台,是峄城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全区课后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相关要求和执行日期五个部分。
(一)收费项目界定
课后服务费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仅限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寄宿制学校不得向实行寄宿制管理年级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每月22天、每天2课时计算,每生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下浮不限。各学校可在最高限价内,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并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三)收费管理要求
收支管理: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取,学校根据学生当月实际参加情况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也不得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公示与自愿:每学期家长自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签订课后服务协议。学校须在校园公开栏、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时段、收费标准、对象、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建立规范的申请与退出机制。
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免费。
(四)规范与监管
禁止行为: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课后服务并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开支渠道;因不可抗力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得收费;早到校看管、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不得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部门监管:区教体局负责规范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公示制度;区发改局、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宣传引导:区发改局会同区教体局做好政策解读,学校应主动向家长宣传解释,及时回应关切。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有效。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7711080(区发改局)
0632-7710688(区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