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强化培训促进就业成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5〕6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机构”),是指通过本细则规定程序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编制及管理,坚持“条件公开、 自愿纳入、动态调整” 的原则, 旨在鼓励调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参与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劳动者参与补贴性培训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补贴性培训质效。
第四条 纳入目录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抓好全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和分级服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和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补贴性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纳入目录条件
第五条 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二)办学资质中可培训职业(工种)或所设置专业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内;
(三)具备与所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满足《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 号)、《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函〔2024〕35 号)以及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的承训需求,同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四)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团队,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专兼职教师。其中,承担创业培训项目的,还应满足《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函〔2024〕31 号)对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五)有相应设施设备,可以做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六)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团队或渠道,能够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服务;
(七)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一)上一年度监管(含年检、评估等)不合格;
(二)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信用不良,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四)近 3 年存在骗取、套取补贴性职业培训资金情况;
(五)存在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不得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的情形。
第三章 目录编制程序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备案、遴选、揭榜挂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本地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目录编制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发布。根据工作实际发布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公告,明确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
(二)宣传发动。按照属地原则积极向当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宣传推介补贴性培训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其中通过人社系统现行信息化技术手段可以获取的,原则不要求培训机构另行提供。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枣庄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纳入目录申请表》(附件 1);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办学批文的复印件或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班期及人次、培训效果等;
4.可进行音视频录制或监控的软硬件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5.培训后可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或创业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专家情况;
6.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评估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管理实际,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核验数据等多种方式, 了解掌握培训机构有关情况,综合评估确定。对首次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其中,采取备案、遴选方式确定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 3 名(含)以上业务骨干组成的评估小组,开展评估确认工作,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估。
(四)纳入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补贴性培训机构,统一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并向社会主动公开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工种)、联系方式和获得的奖项等。企业和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补贴性培训机构接受政府补贴性培训服务。对首次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由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备案编号。
(五)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集中开展和日常开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工作,动态调整。补贴性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移出目录:
1.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纳入目录条件的;
2.存在违规转包培训项目的;
3. 因管理缺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舆情或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纳入目录的;
5.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6.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7.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对列入省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动态汇集和数智比对的培训机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且愿意承接补贴性培训的可自动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九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反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消;终止办学的, 自动退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十条 各区(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 3 月中旬前完成,并将汇总表(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日常动态调整(含新增和退出)结束后应于公开发布后3 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探索实行补贴性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建立补贴性培训机构业务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1/3。
第十二条 业务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综合考虑补贴性培训机构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等次,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在符合第五条且不存在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再次集中开展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时,同一职业(工种)可直接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并享有品牌培育、评先树优、纳入省级联系服务等优先推荐资格。
第五章 分级服务
第十四条 对补贴性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综合衡量基础设施、品牌建设、教学实施、班级管理、师资队伍、培训规模、培训质量等,对不同发展阶段、培训层次的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支持培训机构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突出特色、擦亮品牌,不断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数字领域技术技能类培训机构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通过调整监督检查频次、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精准度。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择优确定一批综合评价好的补贴性培训机构推荐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推荐纳入省级联系服务范围。
(一)多次获得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奖励,在行业领域具有标杆示范效应;
(二)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广泛邀请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枣庄市首席技师等高层次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三)与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式培训,共建实体培训载体、培训课程、评价标准;
(四)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等建有广泛合作关系,学员参训后能够提供稳定的就业创业赋能服务;
(五)培训规模较大,在本行业、本地区开展社会化培训和补贴性培训数量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七条 对纳入省级联系服务范围的补贴性培训机构,省、市将重点支持其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形成良好示范带动效应。
(一)支持机构积极对接企业和劳动者培训需求,引导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服务,更好满足劳动者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
(二)支持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时积极主动做好参训学员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后续服务,创新打造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逻辑起点的全链条培训服务模式;
(三)支持机构探索建立优秀培训师资库,广泛吸纳优秀教师资源加入,通过资源共建共享,助力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学水平整体提升;
(四)支持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鼓励参加行业交流活动,充分运用各类平台载体常态化宣传推介好品牌、好课程、好成果;
(五)支持机构加强培训工作研究,积极参与省、市级层面工作调研和政策制定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加强与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进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及资金保障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办学、虚假宣传、伪造培训记录、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 日常管理和分级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原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原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政策与本细则的统筹衔接, 已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完成备案的培训机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且愿意承接补贴性培训的,本细则印发后至首次集中开展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前,可自动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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