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4/2026-0035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6-07-01 发布日期 2026-07-01
发文机关 峄城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字〔2026〕8号 有效性 有效

YCDR—2026—0010001


关于印发《峄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峄政字〔202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峄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峄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峄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由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补偿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被征收的私有庭院式住宅(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合法的,参照《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规定,被征收人院内总占地面积在300㎡(含)以内的,按0.9的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总占地面积超过300㎡的,超出部分按0.8的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按容积率计算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扣除有关规费和建筑成本(550元/㎡)后,按同类结构予以补偿,同时,地面附属物不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0.9以上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及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工料费补助标准: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400元/㎡。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参照同区位指导价的标准进行评估,同区位指导价为:一级区位主房砖混结构楼房(平房)2500-2600元/㎡;砖木结构瓦房2400-2500元/㎡,其他结构2300-2400元/㎡。二至四级区位按一级区位同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分别下调80元、160元和240元。配房依照同区位、同结构的主房价格每平方米下调100元。

第五条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且取得的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按同区位指导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面积按有证面积或被认定的面积征一还一,差价计算,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待被征收人上房时结清房屋差价。

第七条  被征收人房屋总面积低于46㎡且在其他地方无房屋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公示10天无异议,按总面积46㎡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不含楼层调整系数差价。

第八条  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以现结构予以补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许可证批准面积和性质予以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部分,按工料费补助标准计算。

第九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擅自装修、装饰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暂行办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高层)的,在上房结算时,每户优惠8平方米。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及楼层差价系数参照枣庄市住建局出台的最新文件和峄城区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1000元,非住宅房屋按15元/㎡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按有证或被认定的面积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按有证或被认定的面积每月15元/㎡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有证或被认定的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第十五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非住宅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面积给予100元/㎡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补助。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每户奖励1000元;非住宅房屋按有证建筑面积奖励15元/㎡,期限10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3000元;非住宅房屋按有证建筑面积5元/㎡。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峄城区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峄城区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铝合金隔断

140

70—90 型

2

铝合金门

220

70—90 型

3

铝合金窗

180

70—90 型

4

不锈钢管防盗栏

100

0.8—1cm 管

5

普通钢管防盗门

120

6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700

7

不锈钢防盗门

280

8

钢管防盗窗栏

60

φ12 钢管

9

卷帘门

80

10

地板砖

40

11

抛光地砖

60

80×80cm

12

彩色水磨地嵌铜条

75

13

彩色水磨地

45

14

大理石地砖

80

15

实木地板

100

16

复合木地板

50

板材厚1.2cm

17

集成吊顶

60

18

石膏吊顶

30

19

石膏线

m

3

20

木线

m

5

21

木质墙裙

40

22

木门套、窗套

m

18

23

墙面瓷砖

40

24

固定木橱

180

含所有材料

25

不锈钢吊橱

300

正面投影面积

26

防火橱柜

200

正面投影面积

27

酒柜、木隔断

60

含瓷砖贴面

28

砖围墙

120

含基础

29

空心砖墙

96

含基础

30

土围、乱石墙

60

含基础

31

铁艺围墙

108

含基础

32

水泥地面

60

33

混凝土方砖( 砖 )

25

34

砼道路

80

35

一面墙棚

100

含水泥地面

36

二面墙棚

130

37

三面墙棚

180

38

活动板房、简易房

350

含门窗地面

39

有柱复合彩钢板

100

含水泥地面

40

有柱单层彩钢板

60

含水泥地面

41

非金属雨搭

30

含金属支架

42

带柱金属支架玻璃钢瓦

40

43

砖混附属用房

550

44

砖木附属用房

400

45

铁楼梯

120

46

铁栏杆

50

47

隔热层

50

48

下水道

m

30

截面 0.25 m2砖砌盖板

49

空调

150

拆装费

50

吊灯

30

拆装费

51

大理石台面

80

52

吊扇

15

拆装费

53

压水井

200

54

土暖气

60

拆装费

55

太阳能

150

拆装费

56

热水器

100

拆装费

57

浴盆

150

拆装费

58

天然气

3000

59

地暖

50

60

单面喷绘广告牌

60

含支架

61

铝塑板广告牌

80

含支架

62

电子监控设备

50

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探头

63

光伏发电设备

依据发票合同据实结算

根据提供安装光伏发电太阳能合同、并网手续,根据提供电力部门确定的发电瓦数补偿

64

乔木 φ5cm 以下

10

胸径地上1.2米

65

乔木 φ5-10cm

50

胸径地上1.2米

66

乔木 φ10-20cm

65

胸径地上1.2米

67

乔木 φ20cm 以上

70

胸径地上1.2米

68

葡萄、花椒、香椿苗

3

69

花椒、香椿 φ2cm  以上

20

70

花椒、香椿 φ5cm  以上

40

71

葡萄 φ5cm  以下

30

72

葡萄 φ6cm  以上

60

73

果树苗 2cm  以下

10

74

果树幼龄期 φ3cm

50

75

果树初果期 φ6cm

300

冠幅φ l m以上

三年

76

果树盛果期 φ6cm 以上

500

φ2m 以上三年

以上

77

花、冬青、黄杨、竹林

10

一年以上、每墩数量按10根计算

说明 :1、本补偿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2、未涉及的附属物补偿标准,由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与被拆迁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委托评估公司经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文件文字版:

峄政字〔2026〕8号关于印发《峄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峄政字〔2026〕8号关于印发《峄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