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4/2026-00637
  • 主题分类:医疗保险
  • 发布机构: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10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10日
  • 标  题:关于受理2026年度峄城区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受理2026年度峄城区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通告

370404/2026-00637

时间:2026-10-10

根据《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关于峄城区申请住院定点床位指标的复函》要求,现就受理2026年度峄城区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指标

全区2026年新增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峄城区职工定点医药机构2026年度新增总量如下: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零售药店

2

3

4

6

已属于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新增院区、服务范围或延伸服务点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按照新增流程申请,纳入本年度受理计划总量控制。

二、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峄城区在2025年度床位总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进一步统筹优化,根据统筹优化的数量,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评估合格的,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化后的床位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下半年优化的床位纳入下一年度全区受理计划。

(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申请住院、门诊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须同时申请个账定点。峄城区原已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但未申请个账定点的,本年度需同步申请开通个账定点业务,占用本年度个账定点总量指标。

2.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不再新增。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增设,优先考虑医药资源匮乏区域,根据总量情况择优纳入。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2026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情况

1.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向峄城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2.对于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15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4.对于定点连锁药店在上年度或本年度受理计划发布前出现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情形的,本年度全区范围内均不受理该连锁下其他药店的医保定点申请。

三、申请条件

根据属地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符合我区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区医保中心提出新增定点申请(附件1-4)。

(一)医疗机构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且符合全市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8.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含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理时间

2026年度内对医药机构定点申请设集中受理期。集中受理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受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个账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的再次评估申请。

六、受理方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受理。峄城区医保中心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告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出具材料补充告知书。

七、申请渠道

1.线上申请:自评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电子材料。

2.线下申请: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峄城区医疗保障局613室受理(峄城区峄州路16号,咨询电话:0632-7756008)。

八、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2.现场评估。初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及现场评估。

3.集体决策。评估结果须进行集体研究,对于不符合的医药机构要及时下达评估结果告知书,首次评估不合格的须在3个月后再开展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准入。

4.定点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医药机构相关情况报市局审核后,统一进行公示。

5.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九、办理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集中受理期内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峄城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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